通訊監察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: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刑法三百十五條之一(妨害秘密罪: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或談話者。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或談話者。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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