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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信天后江梅綺偷拍法院女科長 要賠30萬元 2017-04-11 AM 11:06 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

「江梅綺女人徵信」負責人江梅綺,被控利用受託捉姦時,偷拍一名地方法院刑事科女科長性愛光碟,並恐嚇對方離職,甚至透過監理所僱員、警員取得科長個資;江與徵信社2名男員工事後遭提起民事求償100萬元;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,被告3人確有所犯,判應連帶賠償30萬元,仍可上訴。

江梅綺素有「徵信天后」之稱,先是成立徵信公司,8年後創立「江梅綺女人徵信公司」,多由女偵探跟監蒐證,「抓猴」獨樹一格。本案爆發後,刑事已於去年9月宣判,當時求證「江梅綺女人徵信」時,僅由一名男子回應「江已離職多時」、徵信社現改名為「女人徵信」,對於江在職所發生的事選擇低調、不願多談。

判決指,江女公司受託,在100年間調查女科長;執行總監周男先是潛入趙女臥室裝針孔攝影機,偷拍性愛光碟並寄給被害人、恐嚇讓她丟工作,且宣稱性愛光碟「會像李宗瑞那樣曝光」,被害人為此暴瘦10公斤。

另方面,擔任協理張男則是發信函或撥打電話方式要求被害人離職,導致女子自稱精神壓力倍增、痛苦不堪與身心疲憊等,甚至在公教人員健檢時,發現疑似罹患甲狀腺癌情形。

被害人苦不堪言之際對江梅綺、周與張提起刑民事告訴。 刑事開庭時,江女雖推稱僅掛名負責人,未實際參與購買個資、恐嚇等行為,但法官認定她身為負責人且實際負責業務,仍依妨害秘密、個資法等罪,判江梅綺10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30萬元。周男則被判1年半。張男因認罪,雖被判1年2月,可易科罰金42萬元,但獲緩刑3年。3人均可上訴。

民事方面,江女又辯,周的竊錄行為並非委託範圍,且周犯案時,她已離職,因此周犯法行為與她無關;另,告訴人所提的甲狀腺疾病與竊錄行為無關,主張不須賠償。周、張則承認不法,但自認被求償金額過高、無力賠償。

法官表示,被告3人犯行明確,但告訴人求償100萬仍屬過高,應以30萬為妥,最後判江等人應連帶賠償30萬予被害人。 嘉義徵信公司提醒您,由於徵信市場並無所謂公訂價格,完全視乎委託的事項大小和困難度,因此各家徵信公司訂定的收費標準也不一樣,民眾可以貨比三家。

不過徵信必須切記:「低價不是唯一的考量」,因此不肖徵信業者很可能先以低價獲取委託,期間再任意加價,民眾成為任其宰割的羔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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