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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離婚設計] 走味的同學會,人夫捉姦告軍官


新聞日期:2017年10月16日 11:00

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一名現役少校男軍官於105年農曆過年的小學同學會,與已婚女同學重逢連繫,後來,女方告訴男軍官「自己已離婚、心情差,有摩鐵住宿券,能否陪同散心?」男軍官禁不起誘惑與女方上摩鐵發生性關係,被女方丈夫告妨害家庭。但二審法官以男軍官認知女方已離婚才與對方上摩鐵,判男方無罪確定。

但男軍官的林姓女同學就沒有這種好運氣。嘉義地院判決指出,林女是已婚人妻,她在105年9月10日下午5點許與男軍官入住新竹市一家汽車旅館房間,兩人在同日深夜發生一次性關係,後來被林女丈夫偕同友人進入房間抓姦。林女涉通姦罪被嘉義地院判刑2個月確定;今年3月底,林女並與丈夫在法院離婚訴訟中達成和解同意離婚。

對此,不甘綠雲罩頂的林女丈夫控訴男軍官涉與林女相姦,但一、二審都判男軍官無罪。

一審開庭時,男軍官供稱105年農曆過年於小學同學會再聯絡上林女,後來有幫林女募捐米給教會及用手機line聯絡,大約在相偕去新竹摩鐵的前一星期,林女告訴他「已經離婚,她先生不讓她看孩子,心情差,同事有給她摩鐵住宿券,是否能陪她去散心?」

台南高分院法官表示,男軍官說法與林女在一審的供詞大致相符,沒有矛盾,此案並無其他證據證明,雙方發生性行為時,男軍官明知林女與其丈夫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,不能以男軍官與林女有傳送較曖昧的簡訊、頻繁聯絡到兩人發生性關係,即認定被告確實知悉林女婚姻關係確實存在,檢方上訴舉證內容無法讓二審法官形成男軍官涉相姦有罪的心證,基於無罪推定原則,只能判男軍官無罪,不得再上訴三審。

文章出處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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