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釋法律
(一) 商標法
政府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利益,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,於商標法分別規定:
第六十一條: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,得請求捐害賠償,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,有侵害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
第六十二條:意圖欺騙他人,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。二、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、標帖、書明書、價目表或其他文書、附加相同或近似於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或散佈者。
第六十三條: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、意圖販賣而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(二) 著作權法
第九十一條: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九十四條:以犯第九十一條、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為什麼要立法保護商標及著作權
(一) 無論是商標或著作都是人類智慧的結晶
今天我們在百貨公司或市面上看到的名牌服飾、汽車或產品,它之所以會贏得大多數人的喜愛,就是因為這些名牌的服飾或產品,不僅外表或款式吸引人,且有獨到的設計,精美絕倫,因此,在不同的地域或國度,都博得同樣的贊美,讓人趨之若鶩。(二) 無論是名牌的產品或是賞心悅目的電影,都必須耗費龐大的經費
這是從製作與經營成本的方面所做的討論,事實上,名牌之所以成為名牌,不是原先就是名牌,而是經由大眾媒體的廣告及促銷,才成為眾所週知的產品,再經由顧客的使用,證明該項產品,確實有廣告所指的優點,然後,一傳十,十傳百,而為大家所認同及愛用,而這些名牌的服飾、汽車或產品,從設計開始就必須投入龐大的設計費用,於產品量產之後,又必須投入可觀的行銷費用,好比說,電視廣告是以秒計費,每十秒鐘為一檔,每檔次計費新臺幣(下同)三萬三千元,一個廣告如果是二十秒的話,一次就要六萬六千元,每天如果廣告五次,每天的廣告費就要十六萬五千元,每個月就要將近五百萬元,每年就要六千萬元,這還是小的廣告,如果一天廣告二、三十次的話,廣告費就要好幾倍,更何況,這只是談到電視廣告而已,如果再擴大到推銷員促銷、車廂廣告或是戶外燈廂廣告等等時,廣告費就不得了了。(三) 仿冒與盜版行為不僅是違法的行為
,且是影響文明進步的行為不論是仿冒名牌的產品,或是盜版電影或歌曲,都不用支付昂貴的設計、製作、行銷等費用,甚至利用現在的科學技術,在短短的幾分鐘或幾秒鐘內,就可以將他人幾年辛辛苦苦的成果瓢竊過來,所得到的利潤與支出的代價完全不成比例,如果我們不禁止仿冒或盜版的行為,勢必沒有人願意再貢獻自己的心力創作,世界的文明就不會再進步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