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:392020/08/26 中時 黃捷
劉姓女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殷姓男子,雙方以結婚為前提交往2年多,最後分手收場。劉女發現殷男分手後3個月就結婚,才驚覺對方早有「穩交」女友,自己原來是小三,氣得告殷男侵害貞操權,求償60萬元。台北地院審結,認為雙方發生性關係是出於自由意志,難認殷男有詐欺行為,判劉女敗訴,可上訴。
劉女提告主張,殷男2017年4月間在Beetalk上佯裝單身,以結婚為前提追求她,她用情甚深,與殷男多次發生性關係。2018年8月底殷男稱公務出差1年,從此態度冷淡,隔年1月突然斷絕聯繫,後來才知道殷男早在2017年間就有穩定交往的結婚對象。
劉女說,殷男騙她發生性行為,已逾社會客觀所能容忍的程度,不符男女交往最低道德層面要求,害她虛擲青春,更造成她精神痛苦,多次至精神門診就醫。殷男已侵害她的貞操權,故請求精神賠償60萬元。
殷男抗辯,與劉女交往時確實單身,兩人於2018年8、9月間分手,他才在同年12月11日與配偶結婚迄今。交往期間因認為劉女個性過於激烈,某些觀念也有很大差異,他常須無奈配合,擔心父母反對兩人交往,才忍痛斷絕聯繫,就算劉女認為分手作法可議,也不代表他有欺騙或侵害貞操權。
劉女提出殷男配偶的母親臉書截圖,圖中有「請女婿」、「共進晚餐」等字眼,另提出殷男配偶IG截圖,圖中也以「未來姊夫」等語稱呼殷男,她再提出同一時期與殷男交往的LINE對話紀錄,以證明自己受騙。
法官審理後認為,「請女婿」等字眼未特定對象,「未來姊夫」的時間點則是2018年4月,但劉女主張與殷男發生性行為時間只到2017年5月6日止,兩者並無重疊;劉女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,內容雖有親暱對話,但未提及性關係情節,均不足以認定殷男有「佯裝單身騙做愛」的事實。
法官指出,未婚男女本有自由交往異性及發展性關係的自主權,劉女、殷男都是有相當社會經歷的成年人,對男女關係有相當認識,雙方交往、發生性關係是出自情愛間的自由意志,不能因為感情破裂,就認為交往時有詐欺行為,且情侶間交往僅涉道德約束,而非法定義務,就算殷男隱瞞有其他女友,也不構成違法或侵權行為,故判劉女敗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