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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婚兩男搞同志婚外情 判賠10萬

2019/06/04 05:30

男性「小三」侵害配偶權

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台灣同性婚姻專法已通過實施,台南出現一對各自已婚的男同志大搞婚外情,其中一名男同志的妻子,認為她的配偶權被男性「小三」侵害,提告求償,台南地院判兩男須連帶賠償十萬元。

同性戀男子阿仁二○一七年與女子小珍結婚後,結識有婦之夫、育有子女的同性戀男子阿智(皆化名),兩人上賓館遭小珍揭發。

小珍與阿仁攤牌,阿仁坦承愛上阿智,兩男去過幾次賓館,做了不該做的事。

夫稱男友妻子都要不行嗎

阿仁被妻子的親人質問時還說:「我兩邊都要,一邊是男朋友、一邊是老婆,這樣子不行嗎?」小珍痛責兩男說:「從來沒有歧視你們所有性向有問題的人,可是你們的欺騙對別人傷害有多大,你們知道嗎?」小珍無法接受,與阿仁二○一八年九月在法院調解離婚,小珍離婚時已獲阿仁給付三十八萬元。

人妻批夫隱瞞自己是同志

小珍痛批丈夫婚前隱瞞自己是同性戀,兩名已婚男子不正當交往、發生婚外情,破壞對婚姻的忠誠與圓滿,使她受到精神痛苦與難堪,要向兩男連帶求償三十萬元。

台南地院民事合議庭查出,阿仁與阿智在網路認識,認識一週後即上摩鐵,縱未證明兩人發生性行為,但此舉已逾越一般人際社交行為界限;阿仁還說兩邊他都要,阿智也坦白與阿仁交往,可見兩男有超出純友誼的不正當交往行為,破壞小珍婚姻家庭圓滿幸福,認為兩男不正當交往、侵害小珍配偶權,但考量兩男交往時間並不久及雙方社、經條件與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,判兩男應賠十萬元給小珍。

律師查名邦表示,即使兩名被告無法被證明有通姦行為,但交往程度有達到曖昧、不正當關係行徑(如相偕上摩鐵等),會被法官認定侵害另一半的配偶權,侵害配偶權者,不限於是另一半的異性。

查名邦說,小珍縱然無法舉證丈夫與男同志有通姦行為,無法告成刑事通姦罪,但只要能舉證雙方超過一般純友誼的不正當關係,刑事罪名未成立,民事侵權求償訴訟還是有勝訴機會,民事判決不必然受到刑事判決的拘束。

不過相當與否,主要斟酌雙方身分、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的數額,最後還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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