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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師送小三賓士向情敵示威 最後人財兩失

高雄陳姓醫師與曾姓女子有婚外情,為討好曾女,在交往期間陸續幫曾女付稅款、修車及買賓士車等,前後花了近3百萬元,不久他外遇被妻子發現,向曾女要回先前給付的現款與賓士車又被拒絕,就告曾女詐欺。雄檢偵查後認為曾女並未施用詐術處分不起訴,陳聲請再議後,高雄高分檢認為仍有疑點未釐清,將全案發回續查。 

陳男起訴指出,他自前年起與41歲的曾女交往,同年8月至9月底,曾女先後以房屋賣掉需補稅、修理舊車、妹妹經營餐廳需錢周轉等理由向他借款20萬元。後來又以另名林姓男子要幫她換賓士車為由,慫恿他買賓士車給她。陳男強調,這部賓士車是他在2015年9月初委託曾女買的,已交給曾女264萬餘元車款,雖然車子是買給曾女開,但他才是車主,當初用曾女名義訂車簽約,是因為不想讓太太知道,沒想到事後他向曾女表示不買了,曾女卻不還他錢,指控曾女涉嫌詐欺、侵占及背信。

曾女則辯稱,陳男前後給她的20萬元,是因他希望她不要去台北工作,說會負責她的開銷,以及幫她妹妹餐廳周轉等,都是陳男自願主動給錢;至於買賓士車的兩百多萬,是陳男在兩人交往時送給她的禮物,她沒必要還給陳男,之所以發生爭議是因兩人交往之事被陳妻發現,陳男就突然想把送給她的東西全都拿回去,但這些都是他在交往時的贈與等等。

為調查賓士車究竟是否為陳男贈與給曾女,檢方傳喚售車業務郭男調查買車過程,郭男證稱,曾女來看車時曾說陳男在追求她,要買車送給她,事後兩人還一起來看車,當場付了10萬元訂金,並由曾女簽訂合約,當時車廠有告知雙方將來車主就是合約上的買受人(即曾女),但陳男當場並無表示反對意思等。

檢察官偵查後認為,雙方原本確實為男女朋友關係,曾女數次以賣房需補稅、妹妹餐廳生意困難等理由向陳男借款獲陳男資助,以及陳男購買賓士車給曾女,都是基於雙方交往情誼與信任關係,及陳男以自由意志評估風險後的決定,難以認定曾女有何施用詐術等不法行為,因此處分不起訴,但已被二審發回續查。(王吟芳/高雄報導)

文章出處:
http://www.nextmag.com.tw/realtimenews/news/241924

達人徵信社評論:
男人有錢就作怪,口袋夠深對交往對象就花的大方,但是只要東窗事發他們跑的比火車還要快,這文章中的男主角也算是得到了教訓,給的大方千算萬算沒想到交往中的男女本來就會給對方一點贈予,除非有寫借據能夠證明彼此是借貸關係,更何況還有證人出來證明雙方是交往的關係,男人色字頭上一把刀,敢偷吃就得付出代價,而這個男主角只是愛炫富,反而踢到大鐵板,往事已無法追憶,還是乖乖回家向老婆認錯比較實在,說不定太太願意大發慈悲的原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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