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旦要走上打官司這條道路,不論民事、刑事訴訟。首當其衝就是證據保全,證據保全要件要注意預定提出供調查之證據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、藏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,基於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防禦及答辯權之目的,自有按訴訟程序進行之階段,由特定之人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為一定保全處分,以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之情形,故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、92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,特於證據章內增定第五節「證據保全」之規定,以資適用,並增定第219條之1至219條之8等規定,以就證據保全要件及效果予以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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