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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愛情有法度〉逃離暴力男刻不容緩

有個女生朋友跟我說,前陣子她終於搬離了她跟男友同居的住處。原來她不幸交到一個有暴力傾向的男友,不過這男子暴力傾向的對象是他自己,也就是所謂的自殘。

自殘人格拿命玩 嚇跑同居女友
平常看起來很正常,但兩人一吵架,那男生的第二人格就颯爽登場,開始自己撞牆、扯頭髮、抓我朋友的手甩他自己巴掌,據說還曾經拿那種酒瓶模型船砸自己頭,各種灑狗血的自殘劇情都在他家上演過。喝了酒以後,更瘋狂的舉動是威脅要開瓦斯同歸於盡。合理懷疑他是小時候瓊瑤戲看太多,潛意識裡面住了一個馬景濤,只差沒有仰天長嘯喊著要為額娘報仇。

談戀愛而已嘛,搞得要死要活的誰受得了?最後朋友趁男友出差三天的機會,像逃難一樣連夜搬出去。

激烈手段威脅復合 已達精神暴力行為
男方發現女友落跑後,想要挽回,一開始只是半夜打電話跟我朋友說他好寂寞(寂寞什麼啊?你有你的第二人格陪著你呀),我朋友大概一開始有輕微斯德哥爾摩症候群,一時心軟,覺得對方有點可憐,還想復合。拜託,哪有脫北者自己跑回北韓送死的?當然是被我們強力勸阻!

來軟的行不通,男生就跑到她公司樓下割腕給她看,甚至跑到她住家頂樓然後打電話給她說:「妳有聽到風聲嗎?等妳聽不到風聲的時候,就是我死在妳家樓下了。」

真的給他跳下去還得了,整棟大樓變凶宅!朋友嚇得又搬家又換工作,但那男生還是可以找到她的新家跟新公司,然後繼續割腕繼續威脅跳樓,怎麼搬他就是找得到,要是他這份心用在對的地方,當初美國要抓賓拉登還是難事兒嗎?

朋友嚇到家裡都不敢住,只好去睡旅館,我叫我朋友去聲請家暴保護令,但她說:「可是他又沒打我,而且我們沒結婚耶,這樣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?」

〈家暴法條停看聽〉
很多人以為一定要肢體上的暴力行為,且要是家人或是結婚夫妻才能聲請保護令。其實,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,所謂的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,包括謾罵、吼叫、侮辱、羞辱甚至嘲諷等足以使人精神痛苦等行為,而自殘,自殺,或是摔杯子、砸電視,即使不是對著人砸,也都構成了精神上的暴力行為。

同法第三條對家庭成員的定義,是:「一、配偶或前配偶。二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三、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四、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 」

所以未婚的同居情侶、離婚夫妻或是分居之後遭受暴力對待者,還是可依家暴法規定聲請保護令。

〈巴毛小補帖〉
暴力行為有時是突發狀況,且精神暴力也沒有驗傷單,但即使沒有保留相關證物,如果被害人認為的確有聲請保護令的必要,仍可以向法院提出,由法官審酌是否核發。聲請保護令可以逕行去民事法院填寫保護令聲請狀,或是到轄區派出所請員警幫忙由警察機關代為轉呈法院聲請狀 。

不過法網恢恢還是有漏,譬如保護令核發前的空窗期,或如果只是情侶關係但沒有同居,就不符合聲請保護令的資格,最糟糕的就是不怕壞人怕瘋子,要是對方已經喪失理智,保護令根本就廢紙一張。所以如果交往中發現對方有暴力傾向,請立馬認賠殺出,能跑多遠跑多遠,能搭飛機不要坐火車,離愈遠愈好。也千萬不要心軟答應什麼見最後一次面、吃最後一次飯、打最後一次x,十次情殺九次都是發生在「最後的溫存」啊!

遇到家暴千萬別隱忍 小心賠上身家性命
對於整天鬧自殺的前任情人,不要過度內疚而把對方當成自己的責任。如果對方真的是有心理疾病譬如憂鬱症、躁鬱症的,那就趕快安排他看醫生;如果只是作秀性質的無理取鬧,那就採取「不聽、不看、不理」政策,不然你愈關心他愈覺得這招有用,不要給他鼓勵,他就不會表演下去。

不管怎麼樣,遇到家暴事件千萬不要隱忍,趕快打113或報警,男、女朋友可以再交,身家性命才是最重要的啊!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


達人徵信社評論:
很多女性遭遇暴力男,大部分都會患上斯德哥爾摩症候群,一時心軟或可憐對方,或是天真的相信自己能改變對方,於是讓暴力男有機可趁,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相向,嚴重的甚至賠上性命,不論如何,遇上家暴事件千萬別隱忍,趕緊尋求警方協助,生命安全才是最重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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