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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為不愛你的人 當上「恐怖情人」

日前大台北地區一所高中,發生男女學生交往,女方想要分手時,男方吵著說要拉女生一起跳樓,驚動了校方及家長。另外,還有一名上班族男生求助律師,詢問要和同居的女友分手,女友卻占用了爸媽家的房間,不肯搬離,該怎麼辦。

律師王有民就說,以上這兩種情況就是大家所稱的「恐怖情人」,其他像是發出威脅、咒詛對方全家XXX的簡訊、上網公開談情說愛的私訊、裸照等,甚至還到對方念書的學校、上班的地方站崗等等的行徑,都是一些男女分手時,可能會出現難以控制的衝動行為,也都是恐怖情人的表現。

王律師說,恐怖情人的一些作法可能會觸犯法律,甚至留下前科,行使之前還是要理性思考,別拿自己前途開玩笑。像是在這對高中生情侶的個案中,男生說要拉著女生一起做出危害生命的行為時,就可能觸犯了《刑法》第305條的恐嚇罪,就是用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的事情,恐嚇他人導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最高可判2年的有期徒刑。

而另一樁女生占用男方父母的房屋,不願搬離開,就有可能犯了《刑法》第304條的妨害自由罪,也就是用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,或者是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最高可判3年的有期徒刑。

在教會開設婚姻課程的吳孟玲律師就說,大家在尋找真愛的婚姻伴侶過程中,還是要謹慎,而且要從瞭解自己對愛的認知是什麼,開始做起,也才能進一步去探詢對方的生活價值觀,觀察對方與父母、朋友之間的互動,瞭解其個性及為人,也最好不要輕易嘗禁桃,保有純真初衷,以免浪費太多時間,尋尋覓覓不到另一半,而盡是一再分手的前男友或是前女友。(撰文:李蕙璇)


資料來源:壹週刊


達人徵信社評論:
男女在一起,不論任何一方提出分手,說白了就是不再愛你了,但被分手的一方常會心有不甘,認為我付出這麼多,對你這麼好,你怎麼可以不要我,於是想方設法地想挽回對方,偏激一點的則會想報復,想與對方玉石俱焚,卻沒想過自己的行為已觸法,何必為了一個已經不愛你的人成為恐怖情人?要記得下一個、下下一個....一定會更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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