楊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易遭起訴一審判有罪,上訴到台中高分院時,楊男急著和解透過徵信社查到少女住處順利達成和解後,卻被少女父親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告,台中地院一審合議庭認為,楊男透過徵信社取得的是一般可得的資料來源,且目的只是為了談和解,沒有逾越個資法規範的範疇,判楊無罪。
一審合議庭認為,少女已揭示自己臉書資料、所住地點大概位置等資訊,足見該個人資料,對於楊男而言屬取自於一般可得的來源,是依合法管道取得,且楊男使用少女個資的目的,只是為與少女父親商談和解事宜,因此對少女個資蒐集屬於一般可得來源取得的個人資料,難認有逾越必要範圍而蒐集的行為,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規範,判楊無罪,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楊男在104年間與未滿16歲的少女性交易,遭檢方起訴後,一審被判有罪,全案在隔年上訴台中高分院,楊男為了急著談和解,因此憑藉著當時與少女性交易後,載少女返家後的約略地址印象,以及少女所提供的臉書資訊,提供給徵信社希望找到少女的戶籍地。
徵信社根據楊男提供的資訊找到少女的戶籍地,楊男得以順利與少女父親以250萬元達成和解,因此楊涉嫌違反兒少性交易的罪嫌,在台中高分院獲判緩刑2年,全案在105年判決確定,但少女父親認為楊非法取得戶籍地址,向檢察官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告訴。
楊男在審理時辯稱,曾載少女返家也知道少女的臉書,因此提供這兩項資訊以1.8萬元的代價,要求徵信社幫忙找到少女住家地址,徵信社後來就給他少女的電話跟住址,都是手抄的,不清楚資料如何取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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