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7歲李姓女子持台鐵員工通勤證買半票搭台鐵區間車,汪姓列車長查票時,李女出示詹姓列車長證件,自稱是詹妻,但汪不買帳,意外查出李女是冒牌的列車長夫人,而詹姓列車長擔心與小三的戀情曝光,向警方謊報給妻子員工通勤乘車證被人撿走,兩人雙雙吃上詐欺與誣告罪官司,李女日前被依詐欺得利未遂、偽造文書罪各判拘役50天、3月徒刑,並緩刑2年確定,高等法院今認定詹男誣告罪罪證不足,判他無罪定讞。
檢警調查,58歲詹男是台鐵台北運務段新竹車班列車長,2018年3月將他的台鐵員工通勤乘車證與工作證影本,交給小他1歲的李姓小三使用。
2018年10月16日,李女在新竹火車站以自動購票機購買13元的區間車半價車票1張,欲回湖口鄉住處。當火車行經竹北至新豐車站間遇到汪姓列車長查票,李女謊稱是詹妻,並出示詹姓列車長交給她的員工通勤乘車證、工作證影本,意圖逃漏票價差額。
汪姓列車長察覺李女並非詹姓列車長的眷屬,通報新豐車站吳姓站務員將李女帶回調查。當新豐車站鍾姓副站長對李女查核身份並要求她補票時,李女謊稱是詹姓列車長的妻子許女,她當時正好未帶證件,並報出許女身分證字號與生日、偽簽許女署名,即趁機逃離現場。
事後,詹男為掩護李女真實身分,製作警詢筆錄時,謊稱「我將鐵路局員工通勤乘車證、工作證影本交給我老婆使用,因她不慎遺失,而遭人撿走冒用她的身分,我不知道是何人冒用!」
檢警查出李女並非詹的妻子,而是詹的小三,回頭追問詹男,他才坦承和李女是男女朋友,將乘車證與工作證影本交給她使用。檢方偵查後,依詐欺得利未遂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起訴李女,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起訴詹男。李女日前被依詐欺得利未遂、偽造文書罪各判拘役50天、3月徒刑,並緩刑2年確定。
至於詹男被訴誣告罪部份,一審依罪證不足,判他無罪。檢方不服,提起上訴。高院審理認為,詹在警訊筆錄時,為維護李女真實身分,佯稱妻子不慎遺失其證件影本,不認識冒用其證件的女子,是因應警員推問而來,陳述雖虛偽不實,但他在警訊筆錄過程中均未指認、申告,或要求警方追查侵占遺失證件的人或追究刑事責任,並不構成誣告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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