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前父母贈與的房子,離婚時該怎麼留住房子?
Q:寧台24歲的時候,獨自一人離開家鄉在台北工作,當時政府剛徵收了家裡留下來的農地預備改作工業區使用,寧台的父母因此拿到了一大筆錢,父母心疼兒子獨自在外,就用這筆錢在台北替寧台買了間公寓,讓寧台有個棲身之所。轉眼間,寧台已經35歲,不僅娶妻,也生了2個兒子,隨著兒子日漸長大,原來的公寓逐漸不敷使用,寧台打算把原來的公寓賣掉,換間較大的房子,但他聽說朋友說,先生婚後買的房子,將來老婆可以分一半,這令寧台不禁遲疑是否要買新房子。
A:
關於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彼此財產權利應如何處理,主要是規定在民法親屬編第4節之「夫妻財產制」中。依據現行民法的規定,夫妻財產制可分為「法定財產制」及「約定財產制」兩種,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「共同財產制」及「分別財產制」兩種。
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,以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其中一種作為其夫妻財產制;如果沒有用契約選擇夫妻財產制者,那就當然以法定財產制做為其夫妻財產制。夫妻選擇適用的財產制必須作成書面契約,否則不生效力;作成書面契約後除非向法院辦理登記,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現實上,因為大部分的夫妻皆沒有以契約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,所以大多數的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;另有少部分是選用分別財產制,選用共同財產制的可說是幾乎沒有,因為分別財產制基本上就是夫妻雙方各自擁有自己所有財產,並沒有區分什麼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,較為簡單,所以以下只就法定財產制做說明。
法定財產制是現在最多夫妻適用的財產制。法定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夫妻的財產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,婚前財產顧名思義,就是夫妻之一方在結婚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,婚後財產則是結婚後才取得的財產,至於婚前財產在婚後關係存續期間的孳息(例如利息或房租等),則視為婚後財產。夫妻個人的婚前財產各自保有其所有權,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,不僅無須向另一半報告,將來也不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。
婚後財產則有些不同,雖然夫妻仍各自保有所有權,亦得自行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,但法律上除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有互負報告之義務外,將來如果因為離婚、夫妻之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除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之外,其他所有現存的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,如果還有剩餘,則雙方各自剩餘財產的差額,應平均分配,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是法定財產制獨有的權利。
法定財產制中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經常會引起誤解,以為離婚時夫或妻的財產要分給對方一半,事實上這並不全然對,用實例來說明也許會比較清楚:如果先生婚前有一棟房子值500萬元,婚後又買了一棟房子值600萬元,婚後繼承母親遺產一筆土地值1000萬元,負有貸款債務100萬元,而太太名下全無財產,則將來離婚時,夫妻剩餘財產計算方式僅計算先生婚後所有的房子價值600萬元,扣除負債100萬元後,剩餘500萬元,其餘婚前財產與繼承得來的財產不納入分配,因此夫妻間剩餘財產差額為500萬元,太太於離婚時可請求的金額即為500萬元的一半250萬元,這項請求是以金錢給付,並非太太可以直接要求過戶房子的一半。
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民眾都會認為是雙方結婚後,所有經手的財產都算是離婚可分得的財產之一,這其實是誤解雙方共有財產的了解度,因為在法律上是有分別的,有分為「法定財產制」及「約定財產制」兩種,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「共同財產制」及「分別財產制」兩種。雙方若沒有再婚前先選擇夫妻財產制度,夫妻婚後也有契約型可以選擇,提到錢財就會容易敏感,夫妻雙方先將財產的部分制定出來,將來若是婚姻真的有甚麼問題,也不至於鬧得不可開交,畢竟夫妻一場能再理智的時候先把惱人的問題處理好,對彼此只有好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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