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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條件

在台灣想要離婚,法官會參考台灣的民法第1052條來作為基礎的判斷,在夫妻之一方,若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便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:
(1)重婚。
(2)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(3)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(4)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(5)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(6)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(7)有不治之惡疾。
(8)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(9)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(10)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在台灣以上的離婚條件,多數很難成立,因為夫妻之間想要離婚多數是遇到外遇、偷吃小三、包養情婦以及情感失和,這些問題都無法構成離婚條件的,想要離婚多學點溝通或許可以提供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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