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女雙方遇到了外遇的問題,因為外遇問題走上了離婚之路,雙方有孩子的問題,在辦理離婚手續的過程,就會希望在小孩監護權協議書添加一條禁止探視。別認為可以在小孩監護權上註明,不准另一方來探視小孩,這違反〞親權〞,寫了也是不合法的,除非對方有家暴的狀況,或者對小孩有不良的影響或傷害,有申請禁止令,這樣才能禁止另一方來探望小孩。台灣的法律是無論監護權歸屬誰,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,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,男方一樣可以要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,並不是監護權歸誰,小孩就是誰來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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