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
曾開設皮革公司的85歲呂姓老翁,因妻子無法生育,他稱為了傳宗接代而外遇不斷,婚外情長達45年,小三還幫他生了2名兒子,呂妻36年前就知道先生外遇,卻遲至去年提告求償2百萬元精神撫慰金,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時效為2年,高雄高分院判人夫和小三連帶賠償50萬元定讞,另外34年無法求償,原告、被告3人年齡共240餘歲,相當罕見。
3人年齡共240餘歲
80多歲的呂妻指出,她在1963年結婚,隔年生下長女,後來第2胎難產,拿掉子宮再也無法生育。其夫竟以膝下無子為藉口,在外與數名女子有染,並在1975年間外遇,與徐女生下1子。
2、3年後,其夫又與翁女連續生下2名兒子,並在1983年、1984年間辦妥認領手續。兩人出雙入對,毫不避諱,翁女一家生活費,均由其夫負擔,逢年過節時,都邀約翁姓母子到家裡吃飯過節。
呂妻說,丈夫很大男人,要求配合與翁婦一家出遊合照或互動,她僅能被動聽從、隱忍,並說,其夫認領翁婦小孩後,她始知姦情,考量不願家庭破碎,默默忍受多年,直到去年提告。
呂翁指出,他身為家族長孫,承受傳宗接代壓力,不得已與翁女交往,並立刻向妻子坦承,為顧及妻子感受,多年來一直與妻子共同生活,少與翁婦相處,且從未在翁婦家過夜。
又說,妻子了解他的苦衷,同意他和翁婦交往,小孩認祖歸宗後,翁婦並稱其妻為大姊,小孩婚禮當日,夫妻倆擔任主婚人,一起接受兒子、媳婦敬茶,並上台高歌,甚至與小孩的配偶一同出遊,證明其妻已宥恕2人交往生子。
1、2審法院指出,據最高法院判決參照,夫妻之一方對其配偶與人通姦,事後宥恕,須有寬容其行為,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的感情表示。合議庭調查,據被告等人提供出遊等觀看,原告多面無表情,縱使面露笑容,亦可能因出遊、婚慶的歡樂情境所致,縱使原告擔任婚禮主婚人,亦可能係因長幼禮節之故,不能就此認定她明示或默示,而認同被告2人交往。
此外,呂妻自承36年前丈夫認領小孩後始知外遇,她在2019年4月提告,依損害賠償請求時效,呂婦遭侵權時間,應自提告日起,往前推2年,審酌兩方經濟狀況,認為被告2人賠償50萬元較合理。
據了解,呂妻與其夫等人長期不睦,之後又看到類似元配求償勝訴報導,因此提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