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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界觀點/請求權僅2年 34年不行使形同放棄


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
高雄市85歲呂姓老翁婚外情長達45年,小三還幫他生了2名兒子,呂妻36年前就知道先生外遇,妻子卻只能請求2年的損害賠償,關鍵在於呂妻獲悉其夫外遇,2年內不行使便消滅,她去年4月始提告,因此回溯2年時效,提告之前共34年的侵權行為,則因逾時而消滅。
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,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10年者亦同。
呂婦坦承其夫1983年認領小孩後,始知他有外遇,而她卻於2019年4月19日提告,加上其夫通姦行為持續中,因此依規定她所受的損害只限於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,她只能就這2年求償,先前的損害因逾期而消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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