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
台中市林姓男子與宋姓女子結婚3年,林男卻在去年1月,於妻子宋女手機內發現,跟曾姓男子有鹹濕的煽情對話,事隔半個多月,又抓到兩人在汽車旅館內「開房間」,林男對兩人提起民事告訴,索賠60萬元賠償,但兩人都否認通姦,宋女還強調,她對比較要好的男性友人,都有類似的舉止,台中地院卻認為,兩人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活動應有分際,侵害林男配偶權,判決應連帶賠償20萬元,可上訴。
林男委託徵信社跟蹤宋女,僅約半個多月,就抓到兩人到汽車旅館,林男與徵信社人員強行撞門而入,見二人孤男寡女共處一室,床鋪零亂,床單、浴巾有使用痕跡,提出刑事的妨害家庭告訴,不過,檢察官卻不起訴,理由不是通姦除罪化,林男提告的時候,大法官也尚未宣告通姦罪違憲,而是檢察官認為,林男未經同意就強行入內,違法取得的證據,不能採用(不具證據能力),又沒有其他證據,可證明兩人發生性關係,據此不起訴。
林男進一步提出民事訴訟,向兩人索賠60萬元,宋女答辯說,她對比較要好的男性友人,常有親密的舉動,曾男則答辯說,他們兩人只是聊天,別無其他行為。
法官卻認為,二人共處旅館房間,且有逾矩的摟抱、親吻與涉及男女情愛的曖昧言詞,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活動所應有分際,對自己與他人婚姻的不誠實行為,足以破壞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,構成侵害林男的配偶權,判決應賠償20萬元,可上訴二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