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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離婚官司] 夫性侵幼童入獄~婦人訴請離婚


新聞日期:2017年09月18日 11:00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巫姓女子與林姓男子婚後感情差而分居,3年後巫女中風,卻找不到丈夫,打聽才得知失丈夫林男不是失蹤,而是性侵害年僅10歲的女童,法院判決5年2月入獄服刑中,巫女提起離婚訴訟,林男卻拒絕離婚,還向巫女索討購置房子的錢,台中地方法院認為,林男性侵害女童屬實,至於雙方財產糾紛,與婚姻本質無關,判決巫女勝訴,准予雙方離婚。
判決書指出,巫女在2005年與林男結婚,但婚後感情不睦,2013年夏天分居,巫女與子女同住,3年之後,去年(2016年)巫女中風,卻找不到丈夫,她誤認丈夫失蹤,多方打聽,從鄰居口中得知,林男被警察帶走,巫女又向警察等機關查詢,才得知林男在兩人尚未分居之前,於2011年至2012年間,3度性侵害年僅10歲的女童。
判決書顯示,被害女童是林男親戚的女兒,稱呼林男為「阿伯」,犯行包括以洗澡為由,把女童帶到汽車旅館內性侵害,於載送返家或共處時猥褻或性侵害,女童向老師反映而揭發,2014年台灣高等法院以妨害性自主判刑5年2月確定,巫女找不到丈夫主因,是林男正在監獄服刑。
巫女說,雙方分居多年,婚姻已有名無實,她僅偶爾返家打掃,雙方婚姻無回復希望,另外,林男觸犯不名譽的罪名,讓她難以接受,聲請判決離婚;不過,林男拒絕離婚,並指兩人購置的房屋,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,巫女卻把房屋過戶給兒子,如果要離婚,要先把買房子的錢還給他。
台中地院認為,林男性侵害女童,有法院判決紀錄為證,至於林男辯稱雙方尚有財產糾紛,法官認為此與婚姻本質無關,應由林男另尋法律途徑解決,林男犯罪屬實,不論雙方是否分居,犯罪都已破壞雙方互信基礎,判決巫女勝訴,准予離婚,可以上訴。



文章出處: 自由時報

達人離婚官司評論:
會性侵兒童的人,本質上一定不會是甚麼好人,當初雙方已無法共處而分居時,就應該想辦法結束婚姻關係,委託徵信社調查對方,掌握對自己有利的離婚證據,一拖再拖,等到想離婚時,對方反而有更多藉口不肯離開,這樣不是拿石頭砸自己腳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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