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信社

[外遇通姦] 杏林醜聞~ 開刀日就是偷情日!整形男醫睡女醫


新聞日期:2017年11月13日 11:00

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陳姓整形外科名醫把握在醫院值班或開刀機會,跟元配說「我要留在醫院」,趁機到同院的女醫師家中發生性關係,雙雙挨告妨害家庭,陳男最後獲元配原諒而撤告。女方始終否認婚外情,不過,元配提出小三給先生的情書,內容提到「我(指被告)對你的喜歡很幼稚愚蠢」、「既然決定要喜歡你」等語,台北地院民庭因此認定女醫師侵害配偶權,判賠50萬元,可上訴。

陳姓名醫擅長整形、隆乳或乳房雕塑等手術,陳男元配刑事自訴狀指出,陳與女醫師自102年10月通姦至隔年3月。陳男在刑事庭審理時說,最常偷情的時間點是在值班日或開刀當天,「這樣我都有理由留在醫院」,之後再到女方家留宿或上床,發生性關係頻率是每週1次或兩週1次;此外,令他印象最深刻的是,即便偷情被拆穿,仍與女方再上床1次。

檢方認定兩人接續通姦次數26次,依通姦罪起訴陳、相姦罪起訴女醫師,陳最後獲太太原諒撤告。

不過,女方始終否認婚外情,遑論獻身。

刑庭一審認為,原告起訴內容均是聽陳單方面陳述而來,加上女方否認性交,自然無法依單一指訴認定有罪,因此判決無罪;案經上訴,二審合議庭認同一審見解,並指元配從未親眼看見外遇,且未蒐集到有關性行為之證物或監視器畫面等證據,再度判決無罪,全案定讞。

至於民事,元配除維持刑事主張外,也提出一封丈夫前年情人節,收到被告交付之情書做為證據,內容寫到「我(指被告)對你的喜歡很幼稚愚蠢」、「既然決定要喜歡你」等語,足以證明被告確實愛慕丈夫,應對侵害配偶權行為付出100萬元代價。

但被告辯稱,陳在刑事審理時就性行為發生時間、頻率或次數等,前後供述不一,不宜做為證據,加上無法排除陳是為保護「特定對象(指外遇另有他人)」,或為確實取得妻子原諒等原因,才會刻意指婚外情對象是她,請求駁回訴訟。

但台北地院民庭法官依據情書認定被告曾與陳交往是事實,後採信性交說,認定侵害配偶權。


文章出處:自由時報

達人外遇通姦專家評論:
每個人每天的工作時間至少占了一天的三分之一,最長時間接觸的就是工作夥伴了,因為長時間的相處,很容易勾起男女雙方的情愫,為了預防另一半的辦公室戀情,只要發現另一半上下班時間異常,或是與同事有異常來往,可以委託徵信社行蹤調查或婚外情調查,捍衛您的權利。

達人徵信社 | ※專業、效率、貼心※
若您有需要我們的協助與諮詢,歡迎隨時撥打24小時免付費諮詢專線:0800-200-196。



更多相關新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