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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感情挽回] 前女友嬌軀太誘人 7旬翁逼簽「性愛合約」每月至少要3次


新聞日期:2017年11月23日 11:00

一名年約7旬的廖姓男子,和小他30歲的女友分手後,仍念念不忘她曼妙的身軀,因此不斷猛傳訊恐嚇她,還強逼她簽下性愛合約,規定2人每個月至少要嘿咻3次,否則就要散布女子的裸照,女子害怕只好照辦,直到女子再也承受不起巨大的壓力,才報警、提告。

根據判決書指出,2016年6月,女子發現與她交往中的廖男仍和前女友偷偷往來、同居,前女友甚至還懷孕,女子因此斷然與廖男分手,隨後便與現任男友交往。

沒想到2人分手一個月之後,廖男不滿女子另結新歡,於是用LINE傳訊息威脅她,「你如果要名節,就和我保持聯絡,要公布你漂亮身體,讓大家看看!」,隨後再傳上女子床照、私密照,證實自己確實握有足以讓女子身敗名裂的照片。

接下來的2個月,廖男不斷出言恐嚇,要把這些私密照拿給她現任男友、母親看,又說「硫酸潑妳」、「死、死、死,我們共同死」、「讓妳媽媽去住醫院」、「被我等到會殺人」等言語恐嚇,還威脅女子背著男友私下與他繼續聯絡,同時要向他報告行蹤。

過沒多久,廖男得寸進尺要求女子與他發生性行為,稱「只要3個月內和他做愛10次,就會把裸照銷毀」,女子身心恐懼只好赴約,卻連續被強迫發生性行為7次,直到她去年9月底不堪受辱,自覺對不起男友,才向男友說出一切,男友聽聞後相當憤怒,便帶著女子去報案,並向廖男提告恐嚇、強制性交等罪。

廖男到案否認恐嚇、強制性交犯意,辯稱說「我想要挽回,讓她跟我復合」,還說沒有散布裸照,發生性行為是兩情相悅,女子則控訴自己擔心裸照散布、家人安全,只能依約和廖到旅館,但幾次性交都是違反她意願的。

基隆地院認為廖男傳給女子訊息,均為恐嚇散布裸照、潑硫酸,讓對方媽媽住院、死亡等令人畏懼言詞,並沒看見廖男指稱的甜言蜜語,另有女子親友證詞、醫院受理性侵驗傷診斷等,22日依強制性交、恐嚇、強制罪等7種罪名,合併判處廖男7年有期徒刑。



文章出處:
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71124000016-2604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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