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姓男子指控同姓的「小王」與妻子外遇,明知她懷孕6周還發生性行為,導致胎兒流產,提告求償;高院近日判陳男總共得賠新台幣70萬元、在四大報登報道歉,全案確定。
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,陳男與妻子在民國101年登記結婚後育有1女,然而「小王」(陳姓男子)於103年12月至104年4月止,與陳男妻子發生10次性行為,而陳男、陳男妻子、「小王」曾為同事關係。
陳男指控,「小王」在104年3月間,與明知懷孕已6周的妻子發生性行為;妻子身體不適經醫院診斷結果,疑似因懷孕初期未妥善照顧導致胚胎發育不全,最後只能進行人工流產。
更令陳男痛心的是,他要求「小王」與妻子簽立切結書,內容提到「承諾兩人不再往來,若有違反願意接受法律制裁,並且登報道歉」等語,但他們簽完後卻未遵守,仍多次以電子郵件、通訊軟體等方式密集聯絡。
陳男因此還得到憂鬱症,因此向「小王」提告求償100萬元、要求登報道歉;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「小王」要賠20萬元、在四大報社會版登報道歉。
全案經上訴到高院;法官認定「小王」與陳男妻子在切結書簽立後仍密集以煽情用語聯繫,逾越一般同事交往分際的情愛關係,而且他們還共同謀議要陳男放棄追究相關通姦、相姦的民刑事責任,讓陳身心飽受煎熬。
審酌陳男與「小王」的財力等主客觀因素,高院法官改判「小王」要多賠50萬元,並維持原審所做的登報道歉判決,全案近日確定。
文章出處: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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